一、《條例》修訂的必要性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并于當年10月1日起施行,《條例》對于加強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省產業結構不斷優化升級、創新驅動不斷發展、新型城鎮化不斷推進、基礎能力建設不斷增強,生產經營單位的數量越來越大、類型越來越多,生產經營活動的復雜性、風險性越來越高,對安全生產法制建設要求也越來越高。特別是201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修訂后,安全生產工作內外部條件發生了很大變化,使得我省《條例》修訂完善顯得十分必要:
一是修訂《條例》是貫徹落實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的需要。201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安全生產法》后,我省的《條例》有很多條款與修訂后的上位法內容已不盡一致,已經不能適應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際需要,亟須修訂。為了發揮法制的引領和保障作用,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和權威,修訂我省《條例》十分必要。
二是修訂《條例》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要決策部署的需要。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出臺,2018年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推進城市安全發展的意見》,2018年4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上述文件從健全落實責任、改革監管體制、推進安全法治、建立防控體系、強化基礎保障、深化城市安全源頭治理、明確黨政領導干部安全職責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修訂《條例》,符合黨中央和國務院的要求。
三是修訂《條例》是適應我省安全生產形勢的需要。《條例》實施以來,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持續強化、安全生產體系不斷完善、安全生產形勢不斷向好。但是我省事故總量仍然較大,安全態勢仍不平衡,因此有必要通過修訂《條例》,完善各項體制機制,推動解決各類問題矛盾,提高我省安全生產治理能力。
二、《條例》修訂的總體思路
《條例》修訂的總體思路: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立法法》《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精神,以我省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為導向,緊密聯系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實際,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決策部署;以強基固本、夯實基礎為根本,建立依法治安長效機制;在制度設計和行為規范上更加突出預防性措施。以推動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為主線,突出強化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貫徹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進一步厘清、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部門的職責;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加大安全違法成本,增強安全上不敢違法、不能違法的威懾力。按照上述思路,修訂過程中堅持并貫徹了立足實際、全面修訂、便于操作、適度超前等原則,盡可能制定出最好的地方《條例》。
三、《條例》修訂的內容及特點
修訂后的《條例》共七章64條,與原《條例》相比,章節條款相同,但在原《條例》基礎上進行了大幅修改,其中刪除23條,修改合并35條,新增28條,保留原《條例》1條。《條例》與《安全生產法》章目基本相同,包含總則、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法律責任和附則七章內容。《條例》有52條內容對新《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進行細化和補充,有針對性地解決上位法在我省實施中的具體操作問題,同時在加強重點(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風險防控和監管措施方面確立了一些新的制度,突出了以下特點。
(一)進一步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提出的“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精神,《條例》第四條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條例》第二章從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等方面著力,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強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推行安全生產科技化標準化信息化、加強相關方和外來人員管理、完善應急管理制度等具體職責。
1.完善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在《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基礎上,《條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應當覆蓋各級、各崗位全體人員和生產經營活動全過程,同時要求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確保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2.強化了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
一是強化了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條例》第十三條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作為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的十項職責,與《安全生產法》相比,增加了“組織開展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落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開展風險防控管理、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負責將重大隱患治理情況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等職責。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職責,有助于提升管理層安全意識,促進企業加強管理,更好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二是強化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條例》第十五條明確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的十一項職責,與《安全生產法》相比,增加了“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為本單位安全生產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組織或者參與擬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組織或者參與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的審查;協助調查和處理生產安全事故,對事故進行統計、分析,落實防范措施;具體負責安全生產考核,提出獎懲意見”等職責。明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有助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好法定職責,開展好各項安全生產工作。
3.合理量化了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標準。由于《安全生產法》未明確各生產經營單位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標準,2010年制定的《條例》明確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標準已不適應實際需要,根據各生產經營單位規模合理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確保滿足實際工作需要,亟待從立法層面解決這項問題。
《條例》第十四條明確各生產經營單位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標準:
一是從業人員50人以上的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廢棄處置以及使用危險物品的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以下簡稱高風險生產經營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比例原則上不低于2%;如果生產經營單位設置了具有相對獨立職能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健全了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分公司、車間及班組成立了安全生產管理組織且配備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不受2%比例限制,但是應當滿足實際工作需要。
二是從業人員50人以下的高風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至少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是從業人員100人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不少于2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是從業人員100人以下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上述規定從各行業、各層次、不同角度量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標準,對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合理規范,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提供了執法依據。
4.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和考核。《條例》第十七條將《安全生產法》未明確的危險物品廢棄處置以及使用危險物品的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列入考核范圍。《條例》強化了被派遣勞動者和調換工種的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要求。與《安全生產法》相比,《條例》第十六條增加了被派遣勞動者和調換工種的從業人員培訓內容,明確了未經培訓合格不得上崗作業規定,完善了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內容。
5.建立了生產經營單位對相關方和外來人員管理制度。為節約成本,精簡高效,生產經營單位往往聘請承包單位或施工單位(簡稱相關方)和外來人員從事部分工程項目施工作業活動。由于上位法對相關方和外來人員管理規定不夠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對相關方和外來人員管理相對薄弱。實際生產活動中,往往由于生產經營單位對相關方和外來人員管理不到位,導致一些事故發生。為規范相關方和外來人員管理,今年3月,河南省應急管理廳結合本省實際出臺了《河南省工礦商貿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相關方和外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辦法》。《條例》修訂時,將上述文件部分內容吸納進來,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關方和外來人員管理制度。
《條例》第二十八條作出以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進入本單位工作場所的相關方和外來人員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并履行下列職責:
(1)建立健全并落實相關方和外來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和安全措施,組織相關方和外來人員參與應急演練;
(2)建立相關方和外來人員名錄和安全生產管理檔案;
(3)督促檢查相關方和外來人員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排查并消除事故隱患;
(4)審查相關方特種作業人員資格和制定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
(5)對外來人員進行入廠安全教育培訓并保存記錄。雖然條款內容不多,但也算是突破,同時體現了黨和政府對相關方和外來人員作業活動的重視,完善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了相關方和外來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
6.完善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是為了規范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基礎上,《條例》第二十四條增加了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內容: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責任制和事故隱患分類,提出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標準清單要求,規定事故隱患處置程序及措施,作出了生產經營單位應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定期統計分析的規定,增加了生產經營單位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情況和重大事故隱患的規定。
二是明確特殊情況下開展專項隱患排查規定。《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專項事故隱患排查:
(1)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發布或者修改后安全生產標準發生變化;
(2)作業條件、設備設施、工藝技術改變;
(3)復工復產、發生事故或者險情;
(4)汛期、極端或者異常天氣、重大節假日、大型活動;
(5)應當進行專項事故隱患排查的其他情況。通過上述專項隱患排查規定,加強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是完善了生產經營單位風險告知內容及形式。《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采取播放安全告知、張貼安全須知或者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等方式進行安全提示,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7.明確推進安全生產科技化標準化信息化。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改善安全設施設備、優化生產工藝需要科技支撐;規范安全生產管理需要標準化來保證,落實風險防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需要信息化來助力。《條例》第四條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推進安全生產科技化、標準化、信息化。這對安全生產工作來說十分重要,推行科技化、標準化、信息化是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現代化企業理念,同時是強化安全生產管理重要手段,也是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的重大保證。
8.進一步明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形式。為了保障從業人員配發勞動防護用品正當權益,《條例》第十八條強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為從業人員發放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明確規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形式為“免費發放,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代替”。
9.強化了應急管理制度。
一是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應急管理制度。在《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建立應急管理制度基礎上,《條例》第四十九條增加了生產經營單位“對生產經營活動中容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區域和環節進行監控;在作業區域設置緊急避險救生設施;組織開展應急預案培訓;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等方面具體職責。
二是細化了高風險生產經營單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配備應急救援人員規定。《條例》第五十條明確高風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人員范圍界限,并以一百名從業人員為界限,明確一百人以上的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人員,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應急救援人員。由于目前我省僅鄭州市存在軌道交通安全問題,且《鄭州市軌道交通條例》已對軌道交通安全作出細致規定,據此,《條例》未將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納入調整范圍。將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管轄范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作為特例,明確可以聯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三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事故處置程序。《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事故救援,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應當在接到事故報告一小時內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10.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權利義務。
一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不得轉嫁責任。《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安全生產保障責任轉移給勞務派遣單位。
二是明晰了從業人員權利義務。《條例》第三十八條采用清單羅列方式,明確從業人員具有“工傷保險權、受教育權、危險因素知情權、批評建議和檢舉控告權、拒絕違章指揮或強令冒險作業權、緊急避險權、賠償權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等八項權利。《條例》第三十九條明確了從業人員具有“遵守法律并服從管理、接受教育和參與演練、報告事故隱患、參加事故搶險救援及配合事故調查”等四項義務。
三是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履行正當權利而減免從業人員權益。《條例》第四十條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減免從業人員權益,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二)進一步強化了重點行業及事項的安全監管
《條例》在加強安全生產風險防控、推進安全生產基礎保障能力和保障機制建設方面進行了創新,健全了高風險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擴大重點監管范圍、嚴格安全距離規定、明確安全設施設備六項要求、建立了領導現場帶班制度、強化了重大危險源管理、明令經營場所七項禁止行為、明確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強化尾礦庫安全管理。
1.強化了高風險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由于《安全生產法》未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哪些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生產經營單位制定制度缺少衡量標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執法中也較難把握。為解決這項問題,《條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高風險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的14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起到規范高風險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作用,同時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提供了執法依據。
2.擴大安全生產重點監管范圍。近年來,我國在礦山、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傳統高危行業之外,粉塵涉爆、涉氨制冷、機械制造等行業也發生過重大人員傷亡事故,社會上造成不少負面影響。在總結近幾年事故發生規律及特點基礎上,突破了傳統高危行業領域思想禁錮,結合實際,《條例》第三十條將粉塵涉爆、涉氨制冷、機械制造等行業領域列入重點監管范圍,嚴格進行管理,體現出我省對這方面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視,也是監管理念上的創新。
3.強化有關安全距離規定。安全距離是為了防止人體觸及或接近危險物體或危險狀態,防止危險物體或危險狀態造成的危害,而在兩者之間所需保持的一定空間距離。安全距離不足就屬于事故隱患,有的還構成了重大事故隱患,往往會導致事故發生。保持安全距離是防范事故發生的有效措施,《條例》利用第二十條、第三十七條規定來強化生產經營場所內外及建筑物周邊安全距離,對安全生產工作十分重要。
一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內部各區域間及與周邊安全距離規定。《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域、生活區域、儲存區域之間的安全距離以及周邊防護安全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二是明確人員相對密集的建筑物應與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設施保持安全距離。《條例》第三十七條明確在下列范圍內不得建設居民區(樓)、學校、幼兒園、集貿市場及其他公眾聚集的建筑物:
(一)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區域安全距離內;
(二)重大危險源危及的區域;
(三)礦區塌陷危及的區域;
(四)尾礦庫(含固體廢棄物堆場)危及的區域;
(五)輸油和燃氣管道安全距離內;
(六)高壓輸電線路保護區。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場所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輸油和燃氣管道、高壓輸電線路,必須與居民區(樓)、學校、幼兒園、集貿市場及其他公眾聚集的建筑物保持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
4.強化安全設備及相關設施的六項要求。安全設備是指企業(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危險、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圍內,以及減少、預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裝置(設備)和采取的設備。相關設施主要是安全設施,包括預防事故設施、控制事故設施和減少與消除事故影響設施三類。安全設備及相關設施的選用、安裝、檢測、檢驗、維護、保養非常重要,其安全可靠性關系著企業的安全生產。
在《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基礎上,《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有關場所安全設備及相關設施重點明確了六項要求:
(1)定期檢測、檢修、維護保養,保持安全防護性能良好;
(2)電氣設備、線路安裝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3)有爆炸危險的工作場所使用相應的防爆型電氣設備;
(4)對可能發生人身傷害或者其他事故的,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必要的搶救藥品、器材,并定期檢查更換;
(5)對特種設備依法進行安全性能檢測檢驗;
(6)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要求。
5.建立了危險作業安全確認制度。危險作業是指對周圍環境具有較高危險性的作業活動。《安全生產法》對危險作業作出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執行的規定。為加強危險作業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對危險作業程序進一步作出嚴格規定,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危險作業前,應當確認作業人員、作業條件、作業程序、作業風險告知、作業現場管理等五項措施,真正從危險作業諸要素、各環節、全過程進行嚴格管控,以防事故發生。
6.強化有關行業領導現場帶班制度。為加強高風險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現場管理,《條例》借鑒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礦山企業領導輪流帶班下井的規定,明確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有關負責人應當落實現場帶班制度,巡查關鍵環節、重點部位,及時發現和處置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特別明確礦井領導帶班,要與工人同上同下。
7.強化了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危險源危險性大,發生事故后果嚴重,國家歷來重視重大危險源管理。《安全生產法》建立了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制定應急預案、履行告知、備案制度。在《安全生產法》上述規定基礎上,《條例》第二十三條進一步強化了重大危險源管理,增設了以下規定:
(1)報告制度。包含如實申報、每半年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一次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管控情況、重大危險源發生變化時及時報告等規定。
(2)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應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規定。
(3)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規定。
(4)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志規定。
8.明令經營場所七項禁止行為。結合人員密集場所或單位安全生產特點,《條例》第二十二條以清單化方式,提出人員密集單位或經營場所明令禁止的七種情形:
(1)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生產、經營、存放、攜帶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2)擠占、堵塞疏散通道、通風口、消防通道;
(3)在地下空間采用液化石油氣和汽油、煤油、甲醇、乙醇等易燃液體作為燃料;
(4)違反規定安裝、使用電器產品和敷設用電線路;
(5)拆除、損毀各類安全設施和器材;
(6)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7)學校、幼兒園、商場、醫療機構、養老機構、賓館、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的單位或者場所不得出租房屋、場地用于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活動。上述七項禁止行為體現了《條例》的案例性,增添了《條例》的鮮活性,增強了《條例》的執行力。
9.明確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在高風險行業建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通過提取保費聘請第三方參與安全生產管理,防范和減少事故發生,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是國外盛行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條例》第二十九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礦山、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行業領域實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是對當前安全生產監管方式有益補充,也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意見》具體體現,有助于推動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10.強化了尾礦庫安全管理。為加強尾礦庫安全生產管理,借鑒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尾礦庫安全管理規定部分內容,《條例》第三十六條強化正常生產的尾礦庫管理規定,并根據我省實際明確了尾礦庫閉庫后安全管理責任。
(三)進一步強化了安全生產監管體制
《條例》通過強化監管原則、厘清應急管理部門與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明確委托許可制度、強化了中央駐豫和省屬企業分級屬地監管、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對安全生產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強化政府部門應急管理、建立事故查處督辦制度和調查報告公開制度、加強工會組織民主監督、嚴格有關協會組織職責,促進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1.強化了安全生產監管原則。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條例》第三條明確安全生產工作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同時,從監管職責角度明確了兩項監管原則:一是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分級、屬地管理原則;二是明確管行業、管業務、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2.明確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職責。
一是明確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職責劃分。《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根據黨政機構改革情況,將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并明確其綜合監督管理和履行職責范圍內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該條第二款明確了其他有關部門應履行管轄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該條第三款明確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統稱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二是分別明確了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六項具體職責。《條例》第四十一條采用清單化方式羅列了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制定行業政策、監督行政執法、指導事故調查、履行行業監管、做好其他法定工作等六項職責。《條例》第四十二條明確了(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建立安全監管責任制、加強行業監管、開展監督檢查、督促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參與事故調查、做好其他法定工作等六項職責:上述條款細化了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職責,是《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必要的補充,對規范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行為,指導其履職盡責起引領作用。
三是細化了鄉、鎮政府,街道辦、開發區管委會等人民政府派出機關安全監管職責。《條例》第五條第三款明確了鄉、鎮政府,街道辦、開發區管委員等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指定機構負責安全生產工作,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3.進一步明確了委托行政許可制度。為了便民增效,《條例》明確委托許可制度,同時強調委托許可行為后果的法律責任由委托部門承擔。《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法將有關安全生產的行政許可事項委托下一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并對委托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4.明確了對中央駐豫和省屬企業分級屬地監管規定。為了減少重復檢查,加強中央駐豫和省屬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安全生產分類分級屬地監管的有關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央駐豫和省屬企業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5.明確了有關部門在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管理方面的職責。為確保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順利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明確了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方面的工作職責。《條例》第四十六條明確了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方面的工作職責。
6.強化了安全生產違法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措施。國家推行信用制度,將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納入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是嚴厲打擊違法行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要手段。《條例》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對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在新增項目的核準、土地使用、采礦權取得、政府采購、信貸融資、政策性資金和財政政策扶持等方面采取聯合懲戒措施。
7.強化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急管理職責。
一是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職責。在《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的基礎上,《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機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物資儲備、管理、調撥體系,配備應急救援隊伍,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職責。該條第二款增加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救援力量建設的職責。
二是強化了政府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采取的處置措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款明確了政府有關部門接到事故發生后應當履行“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進行救援,核查研判事故性質,協調解決事故應急救援、善后處理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及上級有關部門報告”的職責。
8.明確了事故查處督辦制度和事故調查報告公開制度。為了提高事故調查處理時效,加大事故查處力度,《條例》第五十三條建立了生產安全事故查處督辦制度,明確了上一級人民政府可以督辦下一級人民政府事故查處工作。根據國家有關信息公開規定,事故調查信息屬于公眾關注信息,應當予以公開。《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事故調查報告經有關人民政府批復后,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
9.強化了工會組織及職工代表民主監督。為加強工會組織民主監督和民主管理,《條例》第七條明確了工會參與生產經營單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修改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并對未組建工會組織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由職工代表參與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的規定。
10.強化了有關協會組織職責。為加強行業協會組織管理,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組織提供安全生產技術服務作用,《條例》第九條明確規定,有關協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信息交流、技術咨詢、教育培訓等服務,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四)進一步強化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責任追究
《條例》第六章法律責任部分,通過細化行政執法人員違法行為、設定行政處罰下限、增設行政處罰條款、明確違法施工處理依據等規定,加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責任追究力度,增大安全違法成本,增強在安全上不敢違法、不能違法的威懾力,起到懲治與教育作用,確保安全生產。
1.細化政府監管部門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在《安全生產法》明確追究政府監管部門工作人員責任幾種情形基礎上,《條例》第五十四條增加了對政府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阻撓、干涉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或者責任追究的,對發現或者接到舉報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未依法查處的”等行為責任追究規定。
2.嚴格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下限。為避免行政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權過大,結合上位法規定,《條例》法律責任部分涉及罰款條款的均設定了罰款下限,避免了執法人員無限制降低罰款數額,執法過于松軟。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對《條例》部分罰則進行細化,《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設定了一萬元的罰款下限,《條例》第六十條設定了五千元的罰款下限。
3.增設了一些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條款。
一是《條例》第五十五條增設了“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有關情況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裝備、設置緊急避險救生設施的;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存儲單位有關負責人未執行現場帶班制度的;未開展應急預案培訓”等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二是《條例》第五十八條增設了“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域、生活區域、儲存區域之間的安全距離以及周邊防護安全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未采取播放安全告知、張貼安全須知或者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等方式進行安全提示的”等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三是《條例》第六十條增設了對“以貨幣等形式替代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設備以及相關設施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等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四是《條例》第六十一條增設了對“未落實重大危險源監測監控管理責任的;未建立實施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等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4.強化了違法施工行為的法律責任。近年來,國家批準建設工程項目較多,各地、各行業均發現違法施工行為,有的甚至導致發生人員傷亡事故。為加強有關行業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明確了礦山和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裝卸單位將建設項目不具有相應施工資質,施工單位未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未按照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等違法施工行為,依照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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